EB-1A杰出人才是美國職業移民類別(EB-Employment-Based)中第一優先類別(EB-1)項下的第一優先(A類)。這個類別允許商業、科技、教育、體育和文藝這五大領域的頂級人才移民美國,不需要投資,不需要雇主擔保,不看學歷,不看年齡,不看英語水平,不看工作證明和社保,只看申請人的職業成就是否足夠高,以及這個成就能否服務于美國國家利益。所以它是所有的移民申請類別中,成本最低的一種移民方式。
今天我們就以EB1A項下的科技類別——研究人員為例,與大家分享,EB1A中的一些申請規則和注意事項。
一、哪些研究人員能夠申請EB1A杰出人才移民?
理論上,所有的研究人員,不管是研究自然科學還是社會科學,不管是在高校、科研院所,還是在企業工作,只要申請人從事的是研究工作,都有機會申請美國的EB1A杰出人才移民,最后能否成功申請到,主要看申請人是否擁有真正的“杰出才能”。
美國移民法規中對于“杰出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定義是:申請人在某一個特定專業領域擁有專業能力,并且專業能力處于該領域的頂層水平,在這個水平上,只有本領域的一小部分人群能夠達到,其他大多數人只能望塵莫及。
在具體操作上,美國移民局把杰出人才分成了兩類:一類是世界范圍內本領域的頂尖型人才,如諾貝爾獎獲得者、圖靈獎獲得者、普利策獎獲得者等。另一類則是雖然達不到世界頂級水平,但能夠符合美國移民局判定杰出人才10項標準中的至少三項:
(1)獲得過國家級或以上個人獎項
(2)擁有國家級或以上協會會員資格
(3)擁有全國性媒體的個人專訪
(4)擔任國家級項目、比賽評委或期刊審稿人
(5)在行業內作出過獨創性、原創性重要貢獻,例如撰寫行業標準、發明的專利被廣泛應用等
(6)發表至少5篇學術期刊論文或出版過書籍
(7)舉辦過國家級或以上的作品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8)在業內知名企業或機構中擔任重要職務
(9)年納稅薪資收入至少百萬以上
(10)通過藝術表演或作品獲得過百萬以上商業收入
對于中國的研究人員來說,這十項標準是比較容易達到的,論文/著作/課題、獎項、會員、原創性貢獻都是常見的、比較容易滿足的要求。對于申請EB1A來說,移民局的要求是滿足十項中的至少三項,所以申請人只要滿足三項就可以了,即便滿足了6項,也并不一定要比滿足三項的申請人成功率更高,滿足三項之后,所有的申請人就都具備了第一步的資格。第二步則更多看申請人對美國的國家利益點。
二、研究人員申請美國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優勢和主要證據
1、 原創性貢獻
原創性貢獻是所有EB1A申請人最核心的部分,每一位申請都必須能夠清晰界定自己擅長的研究領域到底是哪一個,是研究人工智能、古生物還是公共政策、消費者市場,不管是哪個大類,都是符合要求的,更重要的是要找到自己最為專精的細分領域。
申請人在清晰界定了自己所從事的領域后,要能夠明確在推動這個領域的進步上,自己做出了怎樣的貢獻?這也是EB1A申請最核心的部分。比如,研究人工智能的研究人員的研究成果使得人臉識別的精確度提高了1個百分點;或者研究消費者市場的研究人員的工作使得自己公司的產品充分迎合了中國的消費市場需要,公司的市場份額擴大了10個百分點;等等。對于研究人員來說,越是能夠量化的成果越有助于移民局了解申請人的成就和價值。
2、論文和專著
對研究人員來說,論文和專著是最多的,并且會有很多發表在核心期刊,甚至海外的核心期刊,這些論文的引用因子等量化指標非常清晰,因此在這一項證據上,不管是數量還是質量都有保證,能夠成為一條非常有力的證據。
3、獎項
對于資深研究人員來說,獎項也不難,一些課題獎項,論文獎項,專著獎項,以及個人和團隊獎項,都能成為有利的證據。
4、重要職務
對于研究人員來說,職稱是申請人重要的證明之一。比如正高、副高、教授等。
除此之外,如果申請人本人在自己的科研院所擔任管理職務,或者申請人是其他一些機構的客座教授、特聘專家,或者在海外的某些機構擔任外籍院士等頭銜,也都是非常重要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所擔任職務的機構聲譽越大,越能夠證明申請人的成就和貢獻。對于美國移民局來說,機構是申請人的背書和擔保。
5、評委
如果申請人能夠在職稱評審、獎項評審、論文評審、雜志報刊等方面擔任評委、評審、審稿人等,同樣可以作為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的杰出性證明之一。
6、媒體報道
媒體報道同樣是研究人員申請的重要證據。媒體可以是全國性的綜合主流媒體,也可以是研究人員自己所在領域的專業媒體。美國移民局已經開始接受多媒體材料,因此不管是紙媒、網絡媒體、還是電視、電臺采訪等,都可以作為媒體報道的重要證據。
媒體報道內容應該圍繞申請人的個人成就展開,最理想的素材是申請人的個人專訪,對申請人在自身工作領域的杰出性進行集中描述。如果報道內容是申請人的某個研究成果,某篇論文,某個著作,當然也能夠反映出申請人的貢獻所在。
以上六項素材是研究人員作為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請人時通常會使用的證據。而協會會員、作品展覽、高收入、藝術表演的商業成功則相對較少有人使用。但也有部分申請人可能會適用,像有些研究人員可能在某些行業協會中占據重要位置等。
三、研究人員的美國利益
美國移民局官員在審核申請材料時,被要求分為兩步審核:第一步確定已經提交了符合法條要求的每一項證據(一共十項),至少滿足三項。第二步被稱為“最終價值判定"階段,是確定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申請者符合EB-1A移民類別下要求的杰出專業能力,是否獲得綠卡來美后會繼續在同一專業領域工作,為美國帶來利益。
所以,EB1A杰出人才移民,一方面要證明自己職業成就的杰出性,另一方面要證明美國國家利益,申請人獲批美國移民以后,能給美國帶去哪些國家利益?對于研究人員來說,也不例外,不僅要證明自己的杰出性,還要向移民官展示自己的赴美計劃,要切實可行,并且能夠服務于美國國家利益。
研究人員的赴美計劃可以有三種情況:
第一, 獲得了美國某些研究機構的工作邀請,赴美后可在美國繼續從事相關的研究工作。
第二, 赴美創業,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將自己的研究成果商業化。通常赴美創業與高收入證據匹配使用更為有效。
第三, 赴美進行獨立研究工作,成為獨立學者或研究人員。這種方式更加適合社會科學類的研究人員,不需要相應的實驗室支持,赴美后可以繼續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究和創作。
以上內容就是中國的研究人員申請美國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一些思路和注意事項,提供給有需要的意向申請人參考。需要進一步咨詢的意向申請人,可以與領航海外聯系:400-655-9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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